健康保险合同特有条款
健康保险合同特有条款是指,在健康保险合同中,除了通用条款外,还有一些特别适用于健康保险的条款。这些条款主要包括:
责任免除
责任免除是指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,对于某些特定的保险事故,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。在健康保险合同中,责任免除通常包括以下几种:
被保险人因违法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疾病或伤害;
被保险人因参加高危体育运动或冒险活动而遭受的疾病或伤害;
被保险人因故意自伤、自杀或服用毒品而遭受的疾病或伤害;
被保险人因妊娠、分娩或流产而遭受的疾病或伤害;
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而遭受的疾病或伤害;
等待期
等待期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,被保险人在一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,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限。在健康保险合同中,等待期通常为30天。在等待期内,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,保险人只承担紧急医疗救助的费用。
既往症
既往症是指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经存在的疾病或伤害。在健康保险合同中,保险人通常会对既往症进行除外责任。这意味着,对于既往症引起的疾病或伤害,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。不过,有些健康保险合同也允许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告知既往症,并缴纳额外的保险费,以便将既往症纳入保险责任范围。
续保
健康保险合同一般都是一年期的,到期后需要续保。续保时,保险人会根据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和保险费率的调整情况,重新确定保险合同的条款和条件。被保险人可以选择续保,也可以选择终止保险合同。
理赔
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,需要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。保险公司会根据保险合同的条款和条件,对理赔申请进行审核。如果理赔申请符合保险合同的规定,保险公司会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。
健康保险合同特有条款是健康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。这些条款对于保护保险人的利益和被保险人的利益都具有重要意义。在投保健康保险时,要仔细阅读保险合同,了解保险合同特有条款的具体内容,以便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能够顺利获得赔偿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