上海静安维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公司章程
**第一章 总则**
第一条 本公司名称为上海静安维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本公司”)。
第二条 本公司注册地址:上海市静安区XXX路XXX号XXX室。
第三条 本公司经营范围:依法经批准的各项业务(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,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)。
**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**
第四条 本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总经理,由股东会任命。
第五条 股东会为本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,其职权包括:
修改公司章程;
选举和罢免董事、监事;
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报告、财务决算、利润分配、弥补亏损、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;
公司合并、分立、解散和清算的议案;
其他法律、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。
第六条 董事会为公司的执行机构,其职责包括:
执行股东会决议;
制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;
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;
拟订公司的年度报告、财务决算、利润分配、弥补亏损、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;
制定公司内部管理制度;
其他法律、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。
第七条 监事会为公司的监督机构,其职责包括:
监督董事会、经理的活动;
检查公司财务状况;
对董事、经理的行为进行评价;
向股东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;
其他法律、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。
第三章 资本及股东权益
第八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XX万元,分为XXXX股,每股面值人民币XXXX元。
第九条 股东有权参加股东会、表决、获取公司信息、利润分配和公司清算后剩余财产分配。
第十条 股东有义务遵守公司章程,不得损害公司利益。
第四章 财务管理
第十一条 本公司实行公司财务制度,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。
第十二条 本公司每年编制年度财务决算,报股东会审议批准。
第十三条 本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股东会审议批准。
第五章 公司变更与终止
第十四条 本公司章程修改,必须经股东会表决通过。
第十五条 本公司合并、分立、解散和清算,依照法律、法规的规定办理。
第六章 附则
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。
第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上海静安维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所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