合同里约定不买社保,这合法吗?
在劳动关系中,雇主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是一项法定义务。然而,一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,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不为员工购买社保。那么,这种约定是否合法呢?本文将对此问题进行探讨。
相关法律规定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:“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,缴纳社会保险费。”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:“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,或者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,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,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,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。”
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
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(一)》第二条规定: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,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。”
认定合同条款无效
综上所述,劳动合同中约定不购买社保的条款违反了法律规定,属于无效条款。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,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并支付经济补偿。
例外情况
需要注意的是,在以下两种情况下,雇主可以不为劳动者购买社保:
劳动者与雇主约定不建立劳动关系,而是以劳务合同形式合作,即劳动者为个体工商户或自由职业者。
劳动者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,且已办理退休手续。
保护劳动者权益
购买社保是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障福利的一项基本权利。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劳动者购买社保,不得以任何理由逃避或拖欠。劳动者应当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,对于用人单位不购买社保的行为,可通过以下途径维权:
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,要求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。
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并支付经济补偿。
通过工会、法律援助等途径寻求帮助和支持。
合同中约定不购买社保的条款属于无效条款,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劳动者购买社保。劳动者应当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,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维护自身利益。